一、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吸收合并程序,第二部分是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一)吸收合并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合并公告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 登记程序
1、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A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因合并而终止(解散)的企业(B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合并登记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根据广东省工商局的登记指南):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第二部分:因合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吸收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吸收合并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合并后不再保留的公司应当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前或者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的材料。
二、人员安置问题
B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过程中,还应处理B公司原员工的安置、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在吸收合并、注销B公司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由A公司接收这些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资质合并提交材料规范
一、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二、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 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